总结一下,如果这样牵强的证据都能成立,那么以后只要是台触屏机都能控告苹果抄袭。
然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这样判定:经过比对,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公司的“手机(100C)”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,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,故应当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,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。
关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裁决结果,大家不要误会,本人并没有丝毫异议!绝对没有!不过还是想让各位评评理:这两款手机真的“无显著区别”吗?
不管怎样,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已经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作出决定,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、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。
对于这个判决结果,苹果当然是大写的不服!由于苹果的代理律师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,提出上诉。在苹果公司上诉期间,iPhone 6/6 Plus仍可在中国境内销售。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。
按照如此魔幻的抄袭侵权标准,小编已经开始怀疑,iPhone 6/6s至少还抄袭以下这些国产手机!你们同不同意?!